要离职了,公司要求赔偿10万??大家看看合理吗
还有几个月合同到期,想提前一个月打报告4月初离职,可是合同里有这么一条:
第九条 违反合同的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规定,对方都可根据自己的损失和相关法律索要赔偿,如不能达成一致,则可上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
2.如乙方因违反相关制度及奖惩办法而被辞退的,需按“不满合同期的月份离职时的月工资”计算补偿金。因违反规定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另行计算。
3.乙方在合同未满时强行离职的,甲方有权按乙方在甲方最后一年的工资+(不满合同期的月份离职时的月工资)追讨补偿金。
4.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乙方去向应符合《保密协议》要求。如需续订,应在期满前1个月内双方协商同意。
就是那个第3,算出来是10万,老板说下个月走也得赔偿10万,提前一个月打报告都不行,这是卖身契吗,有这道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