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起诉15名离职员工跳槽竞争对手(转),太慢了我在开1个

dyf0130 2008-11-14 09:06:24
0,合同是怎么签的

1,关键 离职员工 有没有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是否放弃是另1件事情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开始生效。由于限制了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的择业权,因此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约定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金应当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给予的,公司在员工每月的工资中增加一笔钱,不应当视作是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2,相关文件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2条相关规定和国家科委于1997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相关规定: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关于补偿费的计算:国家虽然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标规定,全国各地已经有"支付职工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案例,而且北京,上海,深圳,珠海等地都明确的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其中北京有《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 2/3。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
参照《合同法》规定如果对于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害,违约人需支付相当于竞业限制津贴的二至三倍赔偿金给原单位;如果因违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违约方应按原单位的实际金额予以赔偿。但另一方面,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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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f0130 200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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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开始生效。由于限制了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的择业权,因此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约定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金应当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给予的,公司在员工每月的工资中增加一笔钱,不应当视作是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1,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2条相关规定和国家科委于1997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相关规定: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2,《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 2/3。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
4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也就是说 1楼被签定的合同部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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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这方面的法律,刚看了一下合同,“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因此无需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也就是说,一旦离职竞业限制对我来说是生效的,郁闷
估计很多人是类似的合同...看来劳动法也好、合同也好只能保护“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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