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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无补偿对么?
lgy19104209
2011-01-10 03:47:25
一哥们在一家公司做外包,项目1月底结束,公司12月底单方面通知项目完成后解除合同,并且无任何补偿。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么?如不合法,应该有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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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无补偿对么?
一哥们在一家公司做外包,项目1月底结束,公司12月底单方面通知项目完成后解除合同,并且无任何补偿。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么?如不合法,应该有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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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murong
20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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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没有
一土草三工
20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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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会给补偿。。。。
我有个朋友 被外包公司辞退,没给补偿
TMAC10052120353
20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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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外包公司,首先要进个长期合作项目的,不然心里没底
oliver258
20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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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公司都这么恐怖吗
hchen1982
20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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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要补偿
Joyfulmath
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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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引用 3 楼 lgy19104209 的回复:]
引用 2 楼 hebeijg 的回复:
不过我觉得如果公司确实不给补偿
那你哥们这个月不用干活了
直接休息得了
不干活吧,个人觉得职业道德不好。。。
所以没有给他提这个建议。。。。。。。
[/Quote]
根据劳动法,一旦确认离职的话,公司应该安排员工脱密,也就是保密协议上的东东,所以在干活是违法的
yui
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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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补偿绝对不合理,既然公司都没有道德,你对他讲职业道德就是宋襄公,虚伪
banyao2006
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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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辞退就有补助。。。不管在啥公司///
lgy19104209
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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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支持 欢迎继续发表意见
阿彪兄
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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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样,先支持一下
Horrison
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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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的又补偿,我也是外包
hebeijg
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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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引用 3 楼 lgy19104209 的回复:]
引用 2 楼 hebeijg 的回复:
不过我觉得如果公司确实不给补偿
那你哥们这个月不用干活了
直接休息得了
不干活吧,个人觉得职业道德不好。。。
所以没有给他提这个建议。。。。。。。
[/Quote]
我觉得最少赔偿一个月吧,所以最后一个月你可以找工作什么的
shennol
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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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是不对的啊!!!!!
cppbegginer
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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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应该是需要的,员工是弱势群体,必须问法律方面的人~
aqchj
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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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需要给补偿的
强迫症专用头像
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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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强迫症专用头像
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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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强迫症专用头像
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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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q107770540
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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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 工作年限
lgy19104209
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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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引用 2 楼 hebeijg 的回复:]
不过我觉得如果公司确实不给补偿
那你哥们这个月不用干活了
直接休息得了
[/Quote]
不干活吧,个人觉得职业道德不好。。。
所以没有给他提这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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