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想走人,但是培训协议约定了培训费,纠结
和公司签了三方(未约定违约金),开始实习后,又签了一个培训协议。培训协议约定如果毕业后我不愿意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年限不满2年,要赔偿公司“培训费”。我在公司培训了一段时间后(主要是公司的老员工给我们培训一些公司用到的技术),现在想离开公司。有几个问题请教大家:
1.培训协议中约定的培训费合法吗?我在网上查到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认为劳动法规定培训费必须有正规发票,以证明公司确实花费了财力来培训,否则不合法。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培训协议是普通的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适用于劳动法。我签培训协议时,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所以培训费是合法的。哪种说法正确呢?
2.如果我想离开公司,必须赔偿培训费吗,有没有其他的办法,或者直接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