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注册一人有限公司

Darrenzn 2020-06-14 01:42:56
打算创业的小伙伴,很多人知道个体工商户,独资公司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经常不会注册。但出于对股权的控制考虑,可能会选择一人有限公司,觉得一人有限公司也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愿望是美好的,但现实是残酷的。

对一般有限公司来说,证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但《公司法》规定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意在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采用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是该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出现了混同。

什么情况下算混同呢?即除了注册资金注资以外,只要公司账户与唯一的股东个人账户发生了资金往来,哪怕是一分钱也算混同,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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