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气愤,为什么乙肝不能工作。请大家支持。(苏州园区)
真得,乙肝小三阳不能工作。而且国家不是出台相应的政策规章了吗
竟然这样
郁闷
不是不治疗,这玩艺好多年了,怎么去治疗
我看不治疗,自然心态,反而好。
可是这里这么恶心
晕
怎么办呢?
《〈体检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检测规范〉〉
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检测规范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众多,约占人群的十分之一,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入托、入学、就业、婚恋等方面受到歧视,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严重社会问题。因此,在积极防制乙型肝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的同时,我们应积极遏制并努力消除社会普遍存在的“乙肝歧视”现象。本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乙肝病毒感染者就业的限制,同时注重保护乙肝病毒感染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特制定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检测规范。 一、预防性健康检查要求 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期间的健康检查。具体对象为: 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 2、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者、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工作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 3、从事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人员; 4、公共场所行业中的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 5、公共场所行业中其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6、托儿所、幼儿园的保教人员、炊事员; 7、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 8、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经营人员。 对上述1至6类人员体检时,应先检测HBsAg,阳性者再检测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俗称“二对半”)。对7、8类人员应按规定检测“二对半”,如果HBsAg 和/或HBeAg阳性或单项血清丙氨酸氨基移换酶(ALT)升高1.5倍以上,体检单位只报告检测结果,暂不发放健康证,要求受检者作进一步检查或去市(县)级以上传染病专科医院或综合性医院传染科进一步检查诊断。 检测结果的判断标准应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见附件),对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检验结果没有附件规定情况的,如公共场所行业中的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HBsAg阳性而HBeAg阴性、血清丙氨酸氨基移换酶(ALT)正常者,可视为相对健康人员,体检结论为“无明显异常发现”,发给健康证。 二、一般健康检查要求 一般健康检查指卫生法律法规对乙肝感染者就业没有规定限制工种的体检和保健体检。此类体检ALT为必查项目,如有异常或正常者本人和单位提出要求,可进一步检查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 肝功能ALT或血清门冬氨酸氨基移换酶(AST)大于正常值上限1.5倍,同时伴有HBsAg阳性和/或HBeAg阳性者,应去市(县)级以上传染病专科医院或综合性医院传染科进一步检查诊断,在肝功能没有恢复稳定前,暂不作为招工对象。 三、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复检规定。 体检单位对HBsAg、HBeAg检测阳性结果必须复检证实后再发出检验报告。有异议者,可要求复查,由体检单位抽血或专人陪同去传染病专科医院用美国雅培试剂复检确认。 四、其它要求。 体检单位必须按国家标准GB15990-1995的要求,采用ELISA法检测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使用符合质控标准的试剂盒进行检测,以保证检验质量。体检单位要认真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注重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妥善保管体检报告,不得将体检资料泄漏给无关人员。 苏州市卫生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