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类中定义一个可以在继承类中重新定义其值的常量的标准方法是什么?
呵呵,话有点绕。
我在基类中有一个函数,这个函数使用一个常量(比如超时的时间)。其各个继承类中要把这个常量设置为不同的值(比如有的类是5秒超时,有的类是10秒超时),基类的函数不需要改变。请问完成这一功能的标准方法是什么?
我现在的方法是在基类中设置const常量,派生类设置static const常量,在构造函数中将static const常量赋值给基类的const常量。不知道这样是不是标准方法?这样做当然是可以,但当设置的常量数量较多时,需要写的代码也较多,不知道有没有更方便容易的方法完成这个功能?
比如在派生类中定义和基类相同名字的static const常量但值不同可以实现这个功能吗?或者还有什么其它方便的方法?